美国公司涉外税务
1、美国国际销售公司
2、控股外国公司股东
3、控股外国公司定义
4、F副篇收入
5、基于外国公司收入
5.1 外国个人拥有公司收入
5.2 基于外国公司销售收入
5.3 基于外国公司服务收入
5.4 基于外国公司石油相关的收入
6、控股外国公司股份转让
7、向外国公司出售专利等
8、税务申报
9、国际税务申报表(5471、5472表及相关各表)
美国公司涉外税务
(International Outbound Tax)
除了美国国际销售公司(Domestic International Sales Corporation或DISC)之外,美国公司就其国内和国外的所得进行赋税(Tax on Worldwide Income),它们也同时对其控股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或CFC)和某些持股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 或PFIC)的未分发的所得(Undistributed Income)进行赋税。美国公司的定义是根据美国法律在美国境内任何一州组织和设立的公司。
美国国际销售公司
(Domestic International Sales Corporation)
符合规定的公司可以选择作为美国国际销售公司(DISC)处理,其符合规定的出口收入所得不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可以延税。但是,销售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其拥有比例来计算和缴纳所得延税的利息,其计算公式为:年度延税所得乘于美国财政部颁布的年度联邦T债券利息率(the Base Period T-Bill Rate)。
符合规定的出口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分红方式向股东纳税。另外,美国国际销售公司向它国政府官员、雇员等直接支付的,或者为美国国际销售公司间接支付的所有行贿、回扣等非法费用也必须按照分红的方式在美国纳税。
控股外国公司股东
(U.S. Shareholders of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s)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951条(a)款第(1)项(Internal Revenue Code §951(a)(1))和《联邦税务法规》第951条第1(a)款(Treasury Regulation §1.951-1(a))所规定,如果一外国公司在一年内连续30天以上是美国公司控股的外国公司的话,在该年内任何期间成为该公司的美国股东并在该年度最后一天拥有该公司股份的所有美国股东都必须申报其按比例计算的外国公司的未分发盈利。该未分发盈利亦称“F副篇收入(Subpart F Income)”。美国股东按比例分成所得由特别法规决定,按比例是按照股东对该公司不同种类的股份持有的比例。
控股外国公司的美国股东就其在控股外国公司的比例分成进行纳税,包括:
控股外国公司在美国投资的年度资产的所得增长;
从欠开发国家撤回的投资,而该投资的收入原先未纳入应税额;
本年度中止基于外国公司的运输商务(Foreign Based Company Shipping),而该商务所得原先未纳入F副篇收入;以及
出口贸易资产的减少。
控股外国公司定义
(Definition of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957条(a)款和(b)款(Internal Revenue Code §957(a),§957(b))定义,控股外国公司是外国公司超出50%以上的选举权股份在其会计年度内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为美国股东所拥有。而美国股东则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的选举权股份的美国公民、居民或美国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公司等。
F副篇收入
(Subpart F Income)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952条(Internal Revenue Code §952)及《联邦税务法规》第952条第1款(Treasury Regulation §1.952-1)规定,控股外国公司的F副篇收入包括:
对某些国外风险担保所得收入;
基于外国公司收入(Foreign Based Company Income);
国际抵制活动收入;
向它国政府官员、雇员等直接或间接支付的行贿、回扣等非法费用;以及
从黑名单的国家内所获得的收入(减去与收入相关的抵扣和税额)。
在2009年以前,外国公司可利用一些具体的例外规定来避免F副篇收入,如:主动金融商务、融资或类似商务、以及保险业务的所得,等等。
基于外国公司收入
(Foreign Based Company Income)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954条(Internal Revenue Code §954)及《联邦税务法规》第954条(Treasury Regulation §1.954-1)数款规定,基于外国公司收入包括:
外国个人拥有公司收入(Foreign Personal Holding Company Income)(Treasury Regulation §1.954-2)。此类收入包括红利(Dividends)、利息(Interest)、租金(Rent)、无形资产使用费(Royalty)和年金(Annuities);以及某些资产和商品交易所得包括外汇浮动汇率所得、某些个人服务所得、以及其它被动形式的收入等等。主动商务租金和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例外。
基于外国公司销售收入(Foreign Base Company Sales Income)(Treasury Regulation §1.954-3)。该收入是指从关联公司或个人收购来的产品再转让出售给非关联的任何公司或个人(或代替关联公司或个人出售产品给非关联的任何公司或个人)的所得收入;或者,从非关联的任何公司或个人(或代替关联公司或个人)收购的产品再转让出售给关联公司或个人的所得收入。收入形式包括销售盈利(Profit)、佣金(Commission)和费用(Fees)等等。
如果产品在控股外国公司所在国内制造、生产、种植、或提炼的话,其销售收入不包括在该收入范围;另外,如果产品在控股外国公司所在国内销售、使用、享受或出让的话,其收入也不包括在该类收入之内。
基于外国公司服务收入(Foreign Base Company Service Income)(Treasury Regulation §1.954-4)。该收入是指向关联公司或个人(或代替关联公司或个人)所提供的服务,并且该服务发生在控股外国公司所在国之外的收入。服务形式包括技术服务、管理服务、工程服务、建筑设计服务、科学服务、工商服务、以及类似所有服务。收入形式包括服务报酬(Compensation)、佣金(Commission)和费用(Fees)等等。
控股外国公司产品的售前和售后服务所得不包括在该收入之内。
基于外国公司石油相关的收入(Foreign Base Company Oil Related Income)(Treasury Regulation §1.954-8)。该收入是指从除外国公司所在国之外的第三国所产生的与石油相关的收入。
根据特别条文规定,在任何一年度里,如果控股外国公司的基于外国公司的收入和保险收入的总和小于5%的控股外国公司所有收入或100万美元(两者取低值),那么,基于外国公司的收入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也就没有F副篇收入。但如果基于外国公司的收入和保险收入的总合大于70%的公司总收入的话,当年的所有收入将被当作基于外国公司收入或保险收入,并以F副篇收入纳税,除非 “高外税(High Foreign Tax)”例外适用。
如果任何某项基于外国公司或保险收入必须要在国外纳税,并且国外的有效税率大于90%的美国最高税率,那么所得收入符合“高外税”例外要求,不归入F副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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